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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婚内男方曾向女方借款15万,有效吗?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21)桂04民终313号

审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5-20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的150000元及利息81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后利息另计)。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
原告甲女与被告甲男于2009年9月9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2月21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房产及家具、电器,离婚后归被告和两个孩子所有,该房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2019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由于2014年8月20日装房屋及做工程资金不足需要支付人工工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被告因各种原因未能清偿欠款。该《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如未能按期还款,则上述的房屋一半面积的归属权归原告,而全部房贷由被告承担。《还款协议》第五条约定如被告未能依约清偿款项,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将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动失效。
《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2020年10月15日,原告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是原、被告对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被告甲男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5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告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被告未到庭质证,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甲男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规定,利息应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020年10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提出其签订还款协议书是原告逼迫被告签订的,因原告不予认可,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甲男应归还原告甲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020年10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上诉人主张

甲男上诉事实与理由:

1、《还款协议》是由于上诉人甲男与被上诉人甲女协商儿子抚养权、变更儿子户籍和名字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被上诉人所主张的15万元借款就是《还款协议》中的款项,而《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案涉的15万元借款。

2、被上诉人甲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自始至终都没有借款的客观事实,《还款协议》是被上诉人甲女利用儿子勒索财产。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借款的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甲女辩称:

1、上诉人甲男与被上诉人甲女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的真是意思,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还款协议》明确地约定了上诉人甲男因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和做工程资金不足而向被上诉人甲女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的时间,同时还约定了若上诉人甲男未能依约清偿款项,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将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动失效。

现上诉人甲男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该笔款项,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甲男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和《还款协议》是上诉人甲男和被上诉人甲女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包含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甲男与甲女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已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和债务进行分割;而案涉《还款协议》是双方离婚后签订的,协议约定甲男为了装修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4年8月20日向甲女借款150000元,甲女在诉讼中也是主张该150000元属于借款,而没有明确是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或债务,双方争议的是借贷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恰当,应予以纠正,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甲女虽然提供了其与甲男共同签字的《还款协议》证明甲男尚欠其借款150000元,但是甲男否认借款事实,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出借款项时成立,甲女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补充证明其出借了150000元借款给甲男。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甲女出借了150000元给甲男,况且《还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时间属于甲男与甲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是用于装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屋,亦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甲女用其个人独立的财产出借款项给甲男

综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甲女诉请上诉人甲男返还150000元借款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甲男上诉主张其与甲女不存在借款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将案涉150000元款项认定为甲女与甲男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甲女的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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